结算业务

一、银行汇票
 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、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。
  1.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。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,填明"现金"字样的银行汇票可用于支取现金,签发现金汇票,申请人和收款人心须同时为个人,公司客户只能用于转账结算。
  2. 银行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。
  3. 汇票经收款人背书以后可以转让,进入市场流通。
  二、支票
 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、转账支票。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;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。
  三、委托收款
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我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。
委托收款业务无起点金额限制,同城、异地均可办理,有邮寄和电划两种收款方式供收款人选用,无限定使用对象:企业和个人均可使用。
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,我行可办理公共事业单位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。
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、债券、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,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。客户办理委托收款业务时,须向我行一并提交有关单据或发票,填写一式五联《委托收款》凭证并在第三联加盖预留印章。
  五、银行本票
 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、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。
  1.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,注明“现金”字样的可以支取现金。
  2.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。
  3.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。
  4. 现金银行本票只适用于个人。